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三審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
150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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