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00號再抗告人 董財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以:再抗告人董財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6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審酌其一切情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即無瑕疵可指。因認再抗告人提起抗告,指稱:第一審定刑不符比例,刑度太重不當云云,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
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裁量權之行使為不當云云,為無理由。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朱貴法官何信慶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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