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債權人 鄭有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美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計算利息之利率到院。
二、依台端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為民國105年1月28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台端請求自104年7月17日起計算利息,與上開規定不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本件支票背面,或請求許美雲給付之依據。
四、債務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許美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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