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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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偉 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請求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81萬9,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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