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原告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原告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永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鵬駿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東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原告華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壬○○
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晉魁 律師被告宜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99,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