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曹詩羽 律師 簡嘉宏 律師被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應補正第二項之記載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