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10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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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琮偉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中
華民國95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琮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下同
)93年2月17日邀請被告丙○○、戊○○、丁○○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限
自93年2月17日起至96年2月17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計算,利息及本金按月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依期繳本金及利息至95年6月16
日止,嗣後即未按期攤還,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
計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
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等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民事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
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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