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壹拾伍點陸貳公克,空包裝總重貳點零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6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20日14時許止,在臺中縣○○鄉○○路○段路邊之工地等處,接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6年6月20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15.6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79公克)。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逾6個月,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96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6月20日14時許止,在臺中縣○○鄉○○路○段路邊之工地等處,接連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6年6月20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15.62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79公克);而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因當時被告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故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
128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逾6個月,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68號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案卷無訛。又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檢品6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送驗檢品6包均含第一級毒品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5.62公克(空包裝總重2.04公克);另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79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609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27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114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之海洛因6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等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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