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 王明玲 附民被告 徐俊諺
林家 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民國111年度金訴字第179號、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