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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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李作芬 被告 楊柏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原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吳俐臻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春梅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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