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告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富德 、 黃正雄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4,5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3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