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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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33號原告 黃芷翎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 許義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主文欄第三項│「柒元」│「柒仟元」││第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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