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黃商行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38號上訴人 黃商行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