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林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正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含附件)繕本或影本1份(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
1項)。
二、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329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後段)。【因原告訴請將被告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39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分配之1,600萬元中超過8,293,563元部分予以剔除(即減少分配7,706,437元),並請求確認被告就該部分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債權額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6,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329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