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自字第1號自訴人 賴添鴻 被告 鍾朱玉蘭 上列自訴人因認被告鍾朱玉蘭涉犯誣告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賴添鴻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自訴狀附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系統,其亦不具律師資格,有網頁列印畫面在卷可憑。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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