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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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洪琬淳 被告 黃豐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兩造於刑事及附帶民事調查時均未到庭,本院無從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收入及教育程度等項為審酌,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