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易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妙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47,026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4月1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22)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4月2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22)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1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