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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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瑞寧
周瑋芷
周建綱
一、債務人廖瑞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4,66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廖瑞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瑋芷、周建綱給付之。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另對債務人 周浩綱 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之住所戶籍資料已因其出境於111年3月2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該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關於就債務人周浩綱之聲請部分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