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呂理德 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同條文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處分,須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經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決議因應組織及管理方法異動調整,進行捐助章程之修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09、111年修訂版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會議出席委託書、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附件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第7條部分,係就關於董事設置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前開變更亦核予許可等情,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7日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為如附件之「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2、14、21條如附件之「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係規定會址、人事任用之變更及修訂日期之更正等,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其餘「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0、12、17條之修正,則僅為文字修正或調整等。揆諸首揭說明,此等部分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