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大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郭穎祺
林朝慨 林金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涉嫌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5684號受理在案,而相對人是否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件裁判之事實,爰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涉有偽造文書罪嫌乙節,乃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且本件是否確有聲請人所指之侵權行為,民事法院本可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