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三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903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三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被告吳三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三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32418號│連偵字第15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101年度訴字第19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6日│101年6月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101年度訴字第192││││號│號││├──────┼─────────┼─────────┤│判│判決│101年4月6日│101年7月2日││決│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715號│字第90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