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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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宗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0年度偵字第84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宗彬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強力磁鐵1個,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宗彬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次查,本件扣案之強力磁鐵
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碧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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