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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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陳溪松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溪木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榮慶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