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劉力豪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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