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丁○○
號乙○○甲○○
281丙○○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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