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昭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昭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李昭昌因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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