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75號

原告 許瑋倫

被告 張子建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被告 張子祥

張緯均

林珈靖

張梓希

張安德

張元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3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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