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7號

聲請人 宋楚瑜 即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

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報奉教育部民國90年11月30日台(90)社(四)字第9016673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3年10月3日核准發給113證他字第001525號法人登記證書(本院卷第31頁)。因業務需要修改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13年12月27日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復經教育部以114年2月13日臺教社(三)字第1140006437號函同意,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水利環境科技研究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牴觸,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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