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35號聲請人 張家琇 相對人數位未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傳念 代理人 林逸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7年12月2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546H1107)調解成立內容: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5萬1819元和解,資方同意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108年1月31日前給付2萬5910元,第二期於108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5909元,給付方式為資方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前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結果給付,爰聲請裁定就新臺幣5萬1819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並經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為:「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5萬1819元和解,資方同意分兩期給付,第一期於108年1月31日前給付2萬5910元,第二期於108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5909元,給付方式為資方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前開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件附卷可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聲請人就上開調解紀錄調解成立結果所載有關勞方金錢給付部份,聲請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