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 施泰宇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被告 施鵬圖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