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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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茂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760號、第28252號、第30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茂生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茂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就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