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8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5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5紙,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林雯琪┌──────────────────────────────────────────────────┐│附表:95年度除字第8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40,000元│94年10月1日│PB0000000│││││行前鎮分行│5-5│││││├──┼──────┼─────┼──────┼────────┼───────┼──────┼───┤│2│甲○○│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40,000元│94年11月1日│PB0000000│││││行前鎮分行│5-5│││││├──┼──────┼─────┼──────┼────────┼───────┼──────┼───┤│3│甲○○│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40,000元│94年12月1日│PB0000000│││││行前鎮分行│5-5│││││├──┼──────┼─────┼──────┼────────┼───────┼──────┼───┤│4│甲○○│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40,000元│95年1月1日│PB0000000│││││行前鎮分行│5-5│││││├──┼──────┼─────┼──────┼────────┼───────┼──────┼───┤│5│甲○○│寶華商業銀│000-000-0000│40,000元│95年2月1日│PB0000000│││││行前鎮分行│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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