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11號被告 林鋐翔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金訴字第11號林鋐翔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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