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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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泉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河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