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森文 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聲請人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坦承犯行,並有證人 簡芝蘭康聰榮許文能彭靖 之證述可佐,復有刑案照片、監視翻拍畫面、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花蓮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憑參,足徵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聲請人供稱居於橋下,居無定所,而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而前開情形尚未消滅,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意旨稱聲請人罹有「肺膿瘍」需住院治療,固有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業自104年3月11日因肺膿瘍經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戒護就醫住院治療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12日花所戒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可知聲請人上開傷勢尚得以戒護就醫之方式獲得妥適治療,自難認聲請人目前羈押於花蓮看守所內而無法獲得適當之照護,而有非保外治療顯能痊癒之情形。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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