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鄧丞恩 債務人曾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