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655號聲請人 郭安茹 相對人 李宗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核,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係聲請人先行繳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050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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