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附民原告 王黃富美 代理人 王建源 附民被告 王瓊貞 上列被告王瓊貞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王瓊貞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易字第2027號判決無罪暨不受理,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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