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 吳孟芬圻宥 工程行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文賢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參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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