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聲請人甲○○
4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晉結┌─────────────────────────────────────┐│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政達 │第一商業銀│98年10月5日│13,913元│0000000│││││行長泰分行│││││├───┼─────┼─────┼──────┼─────┼─────┼──┤│002│ 陳進福 │萬泰商業銀│98年11月31日│15,706元│0000000│││││行蘆洲分行│││││├───┼─────┼─────┼──────┼─────┼─────┼──┤│003│大鶯儀器廠│永豐商業銀│98年10月8日│157,106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鶯歌分行│││││││ 司古文吉 ││││││├───┼─────┼─────┼──────┼─────┼─────┼──┤│004│大鶯儀器廠│永豐商業銀│98年11月8日│183,724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鶯歌分行│││││││司古文吉││││││├───┼─────┼─────┼──────┼─────┼─────┼──┤│005│大鶯儀器廠│永豐商業銀│98年12月8日│189,079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鶯歌分行│││││││司古文吉││││││└───┴─────┴─────┴──────┴─────┴─────┴──┘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