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建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屬同次車禍所生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然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有所不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679號解釋意旨,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致人受傷而逃逸│駕車而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83號│第225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412│108年度交訴字第41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訴字第412│108年度交訴字第412│││││號│號│││├────┼──────────┼──────────┼──────────┤│判決│判決│110年5月17日│110年5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044號│第8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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