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吳莉敏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碧吟 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