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郭鳳嬌 被告 洪琬怡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張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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