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景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代理人 呂美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佳靚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景美保全股│105年9月20日│80,000元│AF0000000│││限公司 羅富雄 │銀行永大分行│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