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偉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所為110年度交訴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
110年8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徐偉盛位在臺南市○○區○○○00號之3住所,由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 徐冠英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0年
9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其補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