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明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
十五號拆屋還地事件中勝訴,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云云,惟經
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對結果,聲請人並非該事件之當事
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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