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明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
十五號拆屋還地事件中勝訴,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云云,惟經
調閱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對結果,聲請人並非該事件之當事
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