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羅妙鳳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原告與被告遠傳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