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李淑華 被告 陳清 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6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