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59號聲明人丙○○
丁○○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呈報被繼承人是否尚有其他弟、妹,即乙○○與現任配偶 張鳳蓮 有無子女。
二、被繼承人之外祖母 潘泉妹 之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尚未拋棄之繼承人(如本件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弟、妹)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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