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崇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08號、99年度執更字第363號、98年度執更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崇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崇源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1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632號),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13號),上開2罪,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執行案號98年度執更字第720號);另因竊案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367號),以98年度基簡字1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428號),以98年度易字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888號),以98年度易字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4571號,另判處應執行拘役100日),以98年度易字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937號),以99年度基簡字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448號),後開各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案號99年度執更字第363號);經接續執行,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0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385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385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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